第壹,惡意串通首先需要雙方都有傷害第三方的惡意。惡意是相對於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壹行為會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故意為之。雙方或者壹方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的,不構成惡意。第二,惡意串通需要參與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串通。這首先意味著當事人具有相同的目的,即雙方串通希望通過實施某壹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同壹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的協議,也可以由壹方表示,而另壹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故犯,以默示方式接受。第二,當事人相互合作或共同實施違法行為。《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3萬元: (壹)超出訴訟代理業務範圍和執業區域的;(二)以貶低他人、擡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三)擔任過基層法官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原審法院訴訟代理人的;(四)以律師名義執業的;(五)同時在壹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請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向其提供幫助;(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委托人合法權益的;(九)在同壹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不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壹)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二)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決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以禮相待;(十五)擅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擅自收費,或者向委托人索取額外報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七)違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幹擾或者妨礙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十八)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壹)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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