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被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設定行政強制的規定。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意見和建議。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不可或缺的行政手段,對於建立和維護良好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但是,由於行政強制措施涉及的法律規範和實踐領域廣泛,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涉及多個領域和層面的諸多利益,與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
特別是行政強制措施在立法和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人們對行政強制措施權的正確認識,也影響了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措施有什麽法律依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法規;凍結存款和匯款;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