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允許經商。規定如下:
1.不準公職人員以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夥、合夥經營企業,不準私自承包、租賃、雇傭經營企業;
2、公務員不得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4.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不得從事經營活動。這是因為公職人員的職責是為公眾服務,不能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能在公職期間經商謀利;
5.公職人員如需經商,必須先辭去公職,否則將被視為違反廉政規定,可能受到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但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不得利用公共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
公務員經商有什麽處罰?
1.違反規定的公務員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福利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公務員不允許經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公務員不得以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夥經營企業,不得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私自經營企業。,也不得從事中介活動謀取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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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六)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