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檢察院對民事案件提出抗訴的條件。民事抗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抗訴的條件是:(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民事抗訴的程序。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審查、抗訴、抗訴和出庭。1.接受。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的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的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的自行發現。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應當將立案情況通知投訴人和其他當事人。3.復習。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應當及時指派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應當審查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審查原始案卷,原則上不進行調查。4.提請抗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符合抗訴條件的判決、裁定,經審查後,應當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並將審判卷宗和檢察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上訴理由、提出抗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5.提出抗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由有權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案件基本事實、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和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6.出庭。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參加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檢察官的任務是:1,宣讀抗訴;2.在法庭上發表意見;3、發現審判活動違法,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出抗訴: (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而被判無罪,或者無罪而被判有罪;(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刑罰明顯不當的;(四)犯罪定罪錯誤,數罪並罰,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或者限制減刑錯誤的;(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