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師,專業律師,執業十余年,辦理損害賠償案件數百件,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是: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創辦人應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履行職責、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律師的工作包括:
1.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2.起草和審查法律文件;
3.代理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
4.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5.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1,合夥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15條規定:“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至少應當有三名合夥人,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依法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成為合夥人,除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外,還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且在成為合夥人前未受到停止執業3年以上的行政處罰。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職能由合夥人會議行使。
2.個體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16條規定:“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國有律師事務所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律師業務,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它有以下四個主要特點:
(1)國有律師事務所由國家投資設立。
(2)國有律師事務所自主經營,業務活動不受幹涉。
(3)國有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采用效益浮動工資。
(四)國有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