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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有哪些條款體現了損失賠償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壹般分為四項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賠償原則,其中保險利益原則最為典型。

第壹,最大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之壹。但是,由於保險活動在風險方面具有鮮明的特點,這些特點要求保險合同中的誠信必須高於普通民事合同中的誠信,並遵守所謂的“最大誠信”。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為了維護各方的利益,確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內的各方都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第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我國保險法對此有規定。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或特定的個人關系。是法律認可的合法權利,可以投保,構成了保險人所能提供的最大保險保障金額。

第三,近因原則

因果關系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單壹原因造成的損失,壹種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在單壹原因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危險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拒絕賠償。在幾個原因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最近的(也就是後來的)和最有效的原因壹般是主要原因。

四、損失賠償原則

賠償的原則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應剛好填補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這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權根據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保險人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通過賠償,使被保險人的標的物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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