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的警情信息都必須錄入系統,必須出具案件回執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3、執法區管理必須實行“四個統壹”。
4、詢問(質詢)詢問犯罪嫌疑人過程必須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保存,詢問(質詢)詢問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5、調查取證必須規範程序,全面及時收集證據,將法律文書和材料輸入案件事件系統。
6.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規範,嚴禁不偵查不保護(監督)、不訴訟不保護(監督)、非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7.涉案財物必須納入涉案財物管理系統的規範化管理。
8、執法規範化數據籠使用中必須及時整改異常執法數據。
第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處理
1.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經濟犯罪與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是同壹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復印件,通知受理或者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並通知有關人民檢察院。
2.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1)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撤銷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中止審理;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3.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是同壹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二、治安案件的常見程序:
1,立案:受理治安案件,必須先立案。
2.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3.審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應當記錄在案;經核對無誤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獲取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5.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防暴槍等驅離制服警械:
結夥鬥毆、毆打、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四)強行穿越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手段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