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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10天後,有離婚。女方是否應該返還13萬的彩禮?

按說,不應該。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如果妳已經結婚了,那麽條件已經達到了,那麽彩禮已經完成了贈與,給別人的錢也不會退回。

但如果是由於離婚壹方的原因導致婚姻破裂,可以根據原因的嚴重程度酌情處理。

婚禮十天後,發生了意外,雙方都想離婚。2018年底,與女子周經朋友介紹認識。2065438+2009年2月,張向周支付彩禮65438+萬元及見面禮10001元。相處期間,張某還買了壹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送給周某。

兩人特意選擇5月20日進行結婚登記。5天後,兩家按習俗辦了婚宴,收了2.4萬元禮金。當天,張的父母向周某支付了10001元的費用,隨後兩人前往上海度蜜月。但兩天後,周離開了家。

張某認為,周某及其家人無理取鬧,使其無法建立穩定的夫妻關系,無法繼續夫妻生活,給他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打擊。

為此,張某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周某返還彩禮1.3萬元。

女方稱男方身體有問題,可能影響生育審理,周同意離婚。但離婚的主要問題不是她,而是張隱瞞了自己與其他女友關系很深,並長期同居。此外,張某曾表示自己生育能力可能有問題,有領養孩子的打算,會使雙方關系破裂。

尤其是他在上海度蜜月的時候,我發現他每天都需要酒精和藥物才能入睡。我阻止他喝酒,他打了我。?周說:

周某稱,送給張某的禮金、改口費、情人節的手機不應返還,因為其中1/3是張某使用的,只有1/3是雙方共同使用的。

雙方離婚,女方返還彩禮16800元。法院認為,原被告結婚登記後收受的禮金為24000元,應作為夫妻雙方平均分配。被告支付原告結婚費用3000元,原告應當返還被告。

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禮65438萬元、見面禮10001元,均屬於彩禮範疇。改口費和買手機費都不屬於彩禮範疇。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法院以法律依據不足為由不予支持。

彩禮是以結婚為前提的附條件贈與。既然雙方都完成了婚姻,目的就達到了,原則上不應該返還。但考慮到原被告與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應酌情返還壹部分。

本案中,雙方在結婚10天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侵犯了婚姻的神聖性和尊嚴,雙方對解除婚姻都有各自的理由和過錯。法院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財產的用途,判決被告退還彩禮3萬元。

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分割禮金10200元、婚禮預付款3000元,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3萬元。經計算,被告應給原告彩禮16800元。

最後經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需返還原告彩禮16800元。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在結婚這件事上要坦誠相待,避免剛結婚就產生矛盾。那個時候,誠信是婚姻家庭的基礎。如果從壹開始就撒下謊言,那麽謊言被揭穿的那壹刻,也是婚姻家庭破裂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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