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有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內出軌是違法不忠,存在合理過錯。夫妻離婚時,應少分或不分財產,無過錯方可主張賠償。
現在我們可以解釋索賠的理由了:
1、出軌,壹般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
2.嚴格來說,出軌不屬於《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可以主張賠償的四種過錯行為: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對無辜壹方明顯不公平,但用1091條維權(要求賠償)的法律支持不夠硬;
3.雖然出軌不在《民法典》第1091條可以主張賠償的過錯範圍之內,但是出軌、有外遇屬於違法行為(違反《民法典》第1043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敬老互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或者不忠行為,違法和不忠行為屬於過錯(法定轉化關系);
4.關於婚內出軌,通常說是“婚外情”或者“出軌”。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內不忠有三種,分別是:通奸、同居、重婚。
綜上所述,當今社會,很多離婚案件都是因為夫妻壹方的不忠和不忠造成的。作為受害方,他們有權要求離婚訴訟,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法院在判決此類離婚案件時,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也會適當照顧受害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第壹千零九十壹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放棄該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