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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告知屬於什麽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不是抽象行為,而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單方行為。行政處罰告知書是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為處分又稱能力處分,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采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分措施。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因為這是壹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1)責令停產停業。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比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壹是對行為主體資格的處罰,適用於需要取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

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只是被處罰人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將進行整頓,糾正違法行為,改進工作,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指限制或者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者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指行政機關臨時或者在壹定期限內收繳被扣押相對人的執照,限制其權利的行使,類似於臨時強制措施,但暫扣行為是壹種行政處罰,而非強制措施。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的特征是交出違法相對人的許可證,剝奪其已取得的許可權,終止其在許可證範圍內繼續從事活動的權利或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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