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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寫的不動產公證有法律效益嗎?

律師寫的房產公證沒有法律上的效益。

律師不能做公證,律師的公證沒有法律效力。公證壹般由依法設立的公證處進行,律師可以見證壹些民事活動。

財產公證的程序: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材料: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的要有結婚證。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

2.以上材料準備好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3.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將對財產協議書內容進行產權證審核;詢問當事人的簽約是否被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將在簽訂物業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面談記錄並簽字確認;

4.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兩周後,當事人就可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

綜上,律師不能公證。律師只能見證。如果需要公證,他們應該去公證處進行公證。房屋買賣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效力高於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五章公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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