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騙取貸款罪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的個人。他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客觀上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並轉貸獲利。本條所稱“從金融機構吸收信貸資金並貸給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將從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信貸資金貸給第三人。行為人借給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剩余的資金借給他人,則不構成犯罪。本條所稱高息貸給他人,是指行為人以遠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貸給他人,並從中獲取非法利息。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放貸牟利的目的。
4.行為人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借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只有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騙取貸款按立案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詐騙金額1萬元以上;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犯本罪的;
4.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