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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拒絕辯護。

法律分析:

拒絕他人提供防衛的,壹般需要自己防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因此,是否委托辯護人提供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可以選擇委托辯護人,也可以選擇拒絕委托辯護人,選擇為自己辯護。所以,犯罪嫌疑人壹旦拒絕他人辯護,就只能自己辯護。

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拒絕別人為其辯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

2.聽證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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