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賠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裏沒有其他員工,有老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贍養。
小時工資包括:
1,按照鐘點工的標準為完成的工作支付的工資,也就是底薪部分;
2、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計算;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度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和崗位(崗位)工資;
5.員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員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和基本工資;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
綜上所述,強制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違法辭退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