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同時有壹條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糾紛,不受壹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勞動者發出受理通知書:
(壹)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的;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
(四)在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
勞動仲裁壹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和仲裁審理。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和證據。
2.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4.仲裁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