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責任競合有兩種類型:壹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二是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責任的競合。
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的某壹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侵權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引起的責任競合。
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銷售合同。當賣方支付的貨物存在瑕疵,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買方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2)租賃合同。出租人因租賃物的瑕疵給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害也構成違約和侵權。
(3)服務合同。在服務合同中,無論消費者是在商家還是在其他服務場所購物,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問題都會經常發生。
(4)贈與合同。如果因贈與的瑕疵導致受贈人受損,也構成違約和侵權。但是,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
(5)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無論是客運還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問題經常發生。
(6)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到損害的,不僅構成違約責任,還構成侵權責任。
(七)建設工程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8)醫療合同。醫務人員的不作為或者違約行為,在醫療過程中造成患者傷害、死亡或者殘疾的,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作為侵權責任處理,也可以作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處理。
此外,壹些勞動合同、倉儲合同或中介合同會對同壹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雙重要件,產生民事責任競合的現象。
2.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競合。
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競合,是指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獲得利益,同時滿足侵權責任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引起的責任競合。
實踐中,因侵權而不當得利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壹,沒有有償處置別人東西的權利。即加害人未經債權人同意,將債權人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有償處分是加害人獲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條件;無權處分是構成侵權責任的條件。
第二,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物品的直接後果是受益人費用的節省,但其行為構成對權利人的侵權。
第三,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的東西。即加害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將權利人的財產交付第三人使用和收益,並收取租金,且無合法抗辯,也構成對所有權人的侵權。
第四,非法使用和收益。主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或人格權。非法印制他人商標,出售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名義,就獲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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