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追加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壹式2份);證據清單及相應的證據材料(2份),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資賬單等;身份證復印件(1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展數據:
辭職後工資如下:月薪÷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周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薪÷21.75÷8×加班小時數×2次;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次。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