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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要約承諾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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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活動中,買受人表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對方收到要約,如果同意簽訂合同,則作出相關承諾。接下來,雙方將選擇壹個時間討論合同的細節,並最終締結合同。要約和承諾在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那麽合同法對要約的承諾有哪些規定呢?讓我們通過摘錄自邊肖的相關條款來了解他們。

合同法中要約承諾的規定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時,希望別人向我發出要約。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相應地,承諾壹般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或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出。沈默或不作為能否成為承諾的壹種方式,法律沒有規定,但壹般認為,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允許,法律應當承認承諾的效力。

以上是邊肖主編的《中國合同法》中關於要約承諾的內容。不難發現,壹方當事人在作出要約時,必須保證內容明確,如果對方作出承諾,作出要約的壹方必須遵守要約的內容。同時,承諾方應當通知要約人。通常,壹旦報價,就不能收回。如需撤回,應提前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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