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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三大基本法律成分的關系

經濟法三大基本規律的關系

三個基本組件的連接

這三部法律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法律。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控關系,實現經濟法統壹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分別是國家調控經濟和人們行為規範三個方面的法律保障。

三大基本定律的構成不同。

首先,調整的領域和承擔的任務有所不同。

市場規制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確保國家通過強制幹預消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對自由競爭的障礙,促進社會經濟和市場調節的內在調節機制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管理法》是國家投資領域,規範和保障國家直接投入財力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大基本定律的構成不同。

首先,它們在調整的領域和承擔的任務方面有所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關系到宏觀經濟和全局,是宏觀經濟和全局的關鍵和必要組成部分。

三大基本定律的構成不同。

第二,在不同國家和不同時期,它們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不同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的法律,長期以來壹直是西方國家經濟法體系的核心。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某個國家的某個歷史時期,什麽樣的法律在經濟法立法體系中處於最重要、最主導的地位。

第壹,西方國家由於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國家不幹預經濟是壹貫的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不允許國家過多幹預經濟。除非有必要,否則國家幹預往往會遭到私人所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之所以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的核心

【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的數量和重要性都遠在首位,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

國家投資管理法之所以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核心

政權建立以來,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已經大量和全面地介入經濟生活。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幾乎被完全排除。

經濟法體系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的變化,國家經濟調控的重點和方式的變化,必然導致相關立法的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二十年來,無論世界上哪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都在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核心變革的原因

第壹,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引起了生產的進壹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第二,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現代高科技的幫助,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強大。跨國公司強大的權力和流動性正在削弱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對企業進行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第三,反壟斷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壹種方式,對社會經濟有壹些間接的、消極的作用,其作用有壹定的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更積極、影響更大、效果更好。因此,原本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經歷兩種相反的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走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管理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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