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單位具有就業服務主體和用人單位的雙重身份。
雖然很多立法案例將其法律形式定義為公司,但也對其主體資格進行了特殊限制,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我國有些地方將勞務派遣單位定義為勞務企業。如《湖北省勞動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新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有的機構是隸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事業單位;壹些機構由原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轉變而來。在立法上,根據這兩種身份的職能確定派出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強調派出機構的就業服務職能。同時,派遣機構受派出單位委托,行使部分用人單位職能。因此,派遣機構是壹個介於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混合主體。
2.勞務派遣單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業法人。
派遣機構作為就業服務的主體,應該具有公益性。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機構的營利性是不可行的。因此,我們可以效仿中國的職業介紹機構,采取公私營機構並存的政策,以公共機構為主。但在我國現階段,勞務派遣的宣傳力度弱於職業介紹,其成本高於職業介紹。因此,無論是公共派遣機構還是私人派遣機構,都應該定位為企業法人而非事業單位。由於公益性目標在勞務派遣的目標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因此不應將派遣機構與壹般企業法人等同對待,而應將其定位為具有公益性目的的特殊企業法人。
3.勞務派遣單位應以社會化為發展方向。
為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許多國有企業在改制後成立了為本企業下崗職工服務的派遣機構,作為其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這種派遣機構受派遣單位控制,本質上只有壹個用人單位,即原國企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造成派遣機構與派遣單位串通,將勞務成本轉嫁給被派遣勞動者。而且這種勞務派遣對於調節社會勞動力的供求關系作用不大。因此,根據勞動力市場的總體需求,現有的內部專屬派遣機構應當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