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為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收回頒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承包單位將招標承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頒發質量合格證或者驗收合格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壞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