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維權方式:
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委員會受理爭議雙方的調解申請後,應首先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在此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身的說服和誘導,最終使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2.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對爭議雙方進行仲裁,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訴訟
按照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權利的救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相關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