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項目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指導鄉鎮做好林業發展規劃。
3、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組織和指導開展以植樹造林為主的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組織和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建設;按照林業“兩個體系”建設的要求,組織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和分類經營。
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和指導林業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各類林場和苗圃的建設、經營和管理;開展造林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組織檢查、驗收和評估。
4、組織和指導森林資源(包括林地、林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和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查和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
組織編制全縣林木采伐、加工和運輸計劃;組織和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初審;指導和監督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5、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6.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負責珍稀樹種木材采伐的初審和按規定采集野生動植物標本,承擔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負責指導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和加強林區治安工作。
8、負責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特別是木材和竹材生產加工的管理。
9、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監督林業規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10,組織指導農村改竈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促進木材的經濟替代。
11,組織林業科技知識普及,組織林業職工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