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的,應當按照順序履行。壹方不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壹百壹十壹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的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