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依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
(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的領導和指揮下,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治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賦予的擔負國內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
2.不同的組織:
(1)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最高軍事機關是中央軍委,現役部隊由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和戰略支援部隊編成。
(二)武裝警察部隊受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壹領導,實行統壹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主要由內衛總隊、機動總隊、海警總隊、院校和科研機構等組成。,主要承擔值班、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海上維權執法、應急救援和防衛作戰等任務。
3、劃分差異
(1)兵役包括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先確定服現役,進入預備役部隊,進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二)在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員是現役軍人。
擴展數據
武裝部隊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治軍。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中國* * *生產黨在軍隊中的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國家加強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二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應當適應現代戰爭的要求,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戰鬥力。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治安。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和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規定。
國家依法實行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軍銜制度。
第二十五條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成立武裝組織,進行非法武裝活動,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組織。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解放軍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