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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超載的漁船人員?

壹般情況下,船舶超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旅客定額或者船舶載重噸位載運旅客和貨物,不得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二條。

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確保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件和有關航行資料;

(二)制定船舶應急預案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三)保證船舶及其船員在航行時適航和稱職,保證船舶符合規定的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正常值班;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大大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

1.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的處罰由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船長的處罰由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調整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

3.對責任船員的處罰由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1,000元至1,000元”調整為“罰款2000元至20000元,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

4.情節嚴重的,對船員的處罰由現行的“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調整為“吊銷船長和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重要提示:鑒於船舶超載,對船舶的最高罰款可達20萬元,除罰款外,還應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授權海事管理機構強制減載。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除了增加行政處罰金額和扣證期限外,還授權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實施強制減載。因強制減載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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