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醫生參與緊急搶救工作,《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醫生因自願急救給受術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為提高醫生的社會地位,《醫師法》第五條明確提出全社會應當尊重醫生,並將每年8月的19日定為中國醫師節,要求對在醫療衛生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醫生作為典型的“專家群體”,是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主力軍,為醫生創造壹個寬松、自由、公益的職業環境至關重要。“醫生在病人面前是專家,在醫院面前是員工和管理者。醫生要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意識,醫院要“以醫生為中心”。
醫師法有效保護了醫生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休息權、接受在職教育的權利和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在實踐中,醫生的待遇必須與科室的創收完全分離,醫生要把精力放在如何預防疾病、如何治療疾病、如何讓患者滿意上。在搶救方面,還要考慮“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醫生是否應當堅持“患者最大利益”原則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壹條為了保護醫師的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