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沈陽市地鐵建設與運營條例》
第八條地鐵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地鐵規劃應當包括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地鐵與地面交通壹體化換乘設施規劃和建設規劃。
地鐵規劃編制應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九條地鐵線網規劃、土地控制規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地鐵與地面交通的綜合換乘設施規劃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國土、公安等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與地鐵建設同步實施。
地鐵建設規劃由市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交通等部門以及地鐵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批準的地鐵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規劃地鐵站用地時,應當根據地鐵線網規劃以及客流、換乘需求和土地使用條件,預留換乘樞紐站、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公共交通、公共設施和應急疏散用地。
第十壹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地鐵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地鐵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在規劃確定的地鐵用地範圍和空間內進行資源綜合開發,所得收益應當用於地鐵建設和運營。
資源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同步規劃建設公共交通樞紐、商業等公共設施。
第十三條地鐵工程配套的公安、消防、安全等設施應當與地鐵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地鐵沿線及車站周邊土地尚未出讓或劃撥的,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總體設計要求納入土地規劃條件;其中尚未建成的已出售或劃撥的建設項目,因結合地鐵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的整體設計導致建築面積增加的,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不納入規劃條件規定的容積率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