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中,黨員繳納黨費的比例為: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月工資收入的0.5%繳納;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支付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支付1.5%;10000元,支付2%。
黨員,退休幹部、工人,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退休費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0.5%繳納黨費,5000元以上按1%繳納黨費。
同時,農民黨員每月繳納黨費0.2-1元。
黨員、學生、下崗失業黨員、靠養老金或救濟金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繳納黨費0.2元。
新標準於2008年4月6日生效。
黨員,新黨員,從上級黨委批準他預備黨員的當月起,就要交納黨費。
因此,預備黨員也應該交納黨費。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員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黨員應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特殊情況下,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壹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繳納。繳納黨費的時間壹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退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黨員會費,不得繳納或者截留黨員會費,不得以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義要求黨員繳納“特殊黨費”。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加強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會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會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