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有高溫作業並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下列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壹)優先采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從源頭上減少或消除高溫危害。對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確保其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由專人進行日常高溫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類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三級以上高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