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前,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以及滿足保藏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營養強化劑: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天然或合成食品添加劑,屬於天然營養素的範圍。
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是指用於包裝和盛裝食品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以及與食品接觸的塗層。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即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到的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指所有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養殖)、采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陳列、供應和銷售。
食品生產經營者:指壹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職工食堂和食品攤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