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提到的信息系統分為兩類:與重大事故有關的信息系統(第40條、第41條)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第79條)。
總的來說,高科技對安全生產的幫助作用是好的。比如《安全生產法》中提到的兩類制度,在整合資源、高效利用、及時掌握終端信息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再比如,很多機械設備所采用的安全技術措施,對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這原本是需要人工操作的危險作業。由於引進了高科技技術,工人暴露在危險環境中的可能性降低了,安全性和可靠性也提高了...
但是技術不是壹切。科學技術的功能來自於它的開發者。如果在開發設計過程中出現錯誤,過度依賴高科技也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危險。就像軟件壹樣,時間長了,妳會發現很多漏洞,需要打補丁,甚至推翻。
補充說明: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
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