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和含義
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有壹定權利和承擔壹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經濟和法律關系。即使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和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只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經濟和法律行為,而不能以國家的名義進行。
2.作為經濟和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負責人。
3.能夠獨立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有壹定的財產權和相應的財政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取得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途徑。
1.根據憲法和法律,經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批準成立;
2、依照法律、法規批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3、依照法律、法規或經濟組織章程自行批準;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本人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請批準和登記;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範圍內參與經濟法律關系。超出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範圍,就不再具有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是,如果超越了法律的範圍,就成了違法,就沒有資格。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範圍
1,經濟管理學科。主要是為國務院及其部、委、局、會、銀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的機構,以及各級權力機關和國家及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承擔壹定的經濟管理職能。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專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整體不僅是經濟管理的主體,而且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的主體。如果發行國債,國家就是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