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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正當競爭處罰標準

11種不正當競爭的處罰標準如下:

1.不正當競爭造成的損害程度相對較輕,行為人只需承擔民事責任。

2.違反行政法規的,由行政部門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3.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表達形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4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為,另外7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亂、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有獎銷售和商業詆毀。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各種虛假手段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的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者不當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行業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然而,各種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混淆視聽,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有害的。

或者直接誤導用戶和消費者,使其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或者侵害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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