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違法惡意抗拒執行,以暴力手段傷害國家執行機關工作人員的,可以根據情節予以拘留,每次拘留不得超過15日,實踐中不限制次數;
2.拒不執行可能導致行政拘留15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處罰;
3.強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
4.如果是行政拘留,就得去看守所。如果不去,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拒絕執行的法律後果:
1.執行程序的啟動: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
2.財產查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保證判決的執行;
3.信用懲戒:被執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其信用記錄和日常生活;
4.限制高消費:對於拒不執行判決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高消費;
5.罰款或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對拒不執行判決的人處以罰款或拘留。
綜上,拒不執行可以申請強制拘留,包括使用暴力手段傷害執行機關工作人員,拒不執行可能導致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處罰,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對於行政拘留,被拘留者必須到看守所,否則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和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