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行為: (壹)超負荷用電;(二)違反規定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五)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六)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層(室)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七)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八)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或者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違反第壹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三)違反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四)單位或者個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引起火災或者致使火災危害擴大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行為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