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職責:
1,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2、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4、就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詢問、建議;
5、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6、投訴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人意見;
7.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8.通過大眾傳媒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支持。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章程,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