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程序的過程如下:
(1)申請。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壹般的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壹般執行時間視情況而定:
1.強制執行後,如果對方有財產,法院壹般會在兩個月內執行完被執行人的財產;
2.如果對方沒有財產,法院會在6個月內結束這次執行,之後法院會每半年對財產進行壹次審查;
3.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采取拍賣的方式執行,壹般會在半年到壹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