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研究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6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二十壹條首次進行兵役登記並符合初步審查條件的公民,稱為應征公民。
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征集機構的通知,按時參加體格檢查和其他征集活動。
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經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征兵機關批準,被征集服現役。
第二十二條在征兵期間,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和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或者錄用的公民,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入伍。
第二十四條應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偵查、調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