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復議機關撤銷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後,是否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撤銷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後,是否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是的,妳可以。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申請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濫用職權;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擴展數據:

行政復議的範圍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於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獨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我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同時規定了依據《復議法》不能申請復議的四類行政行為。

分別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仲裁、調解或者處理民事糾紛;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內容基礎

行政復議的審查內容主要是指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內容。重點是程序性審判和實體性審判。

行政復議審查的依據是指法律依據和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特性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的權利

(1)申請復議權

(2)委托權。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三)申請回避的權利

(四)撤回申請復議的權利

(五)申請強制執行權;復議申請人有權申請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

(6)上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百度百科-行政復議法

百度百科-行政復議

  • 上一篇:新法和舊法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 下一篇:謠言和謠言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