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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和舊法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該規定體現了新舊法適用“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有條件地采用了“從舊受益”的原則。

法律適用實體問題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表現在新法實施後,舊法仍適用於舊法下發生的行為。在程序性問題上,由於新法之後的程序性行為,其發生時已經生效的法律已經是新法,因此其適用新法並不違反“法無溯及力”原則。這是“程序新實體舊”的通行原則,即適用程序問題的法律。新法實施後實施的行為,原則上應當按照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新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舊法規定的方法、步驟和時限實施的程序繼續有效。關於實質性問題,如果該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後,則適用新法的規定;如果該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則新法生效後原則上也應適用舊法的規定。

新舊法律的適用原則:

1.刑法上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原則上按照舊法辦理,但新法對該行為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辦理。

2.民法方面,“從新起”原則是指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新法處理。

3.司法解釋: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分類的司法解釋,都是以被解釋的法律效力為基礎的,即其效力的持續時間完全由被解釋的法律決定。

4.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變更部分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之間的沖突,壹般應由主管當局決定適用哪壹部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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