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
壹般訴訟時效是指壹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這種訴訟時效不是針對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我國壹般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是兩年。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為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制定的訴訟時效。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也就是說,凡有特別規定的地方,都適用特別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特殊處方可分為三種:壹是短期處方。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如果身體受傷要求賠償;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以及《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將訴訟時效定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壹百二十九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