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共143條,分為序言和四章。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它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
憲法繼承和發展了五四憲法的壹些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今後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不斷完善各項制度。
新憲法對國家機構作出了許多重要的新規定:
(1)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2)恢復主席、副主席的設置。
(三)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4)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並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部長和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部長級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5)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建設,設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⑥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壹體制,建立鄉鎮政權。
⑦規定國家領導人如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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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權,即公民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犯;
2.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3.自由,即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遷徙自由、機會和結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
4.受益權,包括生命權、工作權、請願權、請願權、訴訟權和受教育權;
5.參政主要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倡議權和公投權。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依法納稅的義務和服兵役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