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約定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商定的調整
第六條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書面合同形式約定。
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批準的工程預算(概算)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壹)預付工程款的金額、支付期限和扣除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三)工程施工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期限和支付方式;
(四)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約定的風險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措施;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期限;
(八)安全措施費和意外保險費;
(九)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
(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