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科的主要職責是:
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因辭退、開除、開除職工和職工辭職、自願離職等產生的爭議。
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意向發生的爭議;指導鄉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4、做好轄區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工作,驗證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5.負責本地區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勞動仲裁部門由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管轄。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壹定的優勢,包括:
快捷:指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程序簡單,時間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壹般不願意在爭議處理上花費很長的時間和大量的精力。仲裁正好滿足了這個要求。
專業性強:參與仲裁的仲裁員均為勞動、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豐富的勞動爭議處理經驗,有利於提高仲裁案件質量。但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無法執行,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