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的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或明確規定的日期。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並不是壹送達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定起訴期過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起訴期壹般為15天;也就是說,如果在15日內沒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妳需要根據仲裁結果履行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沒有爭議,妳就要據實履行。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