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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員工康復期間的待遇有哪些法律規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的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息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在事故傷害發生前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停工留薪期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退休證明為準,由用人單位根據所在省市人事部門、衛生部門的工傷停工留薪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12個月以上,以及有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帶薪停職期間的“原工資”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地方法規中大致有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以外的工資;

2.傷前平均工資12個月;

3.傷前12個月除加班費以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間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十二個月在本單位的平均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和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工傷保險幾個問題的意見

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當理解為“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在正常出勤情況下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福利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若幹疑難問題解答(2012.6438+02)。

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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