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被保險人詢問並列入保險清單的事項,投保人應當積極、如實地向保險人說明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和保險標的。投保人的這壹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壹項義務。只有投保人將相關信息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才能收集保險標的的相關風險信息,對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做出準確的理解和判斷,從而確定是否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實踐中存在大量保險人擴大被保險人告知義務範圍,主張拒絕賠償的情形,損害了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的利益。對此,《解釋(二)》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幾項原則:
(1)通知內容中規定的信息是被保險人所知道的。
(2)通知的內容僅限於保險人的查詢範圍。
(三)申請人不得因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而直接拒絕支付賠償金。
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根據投保人主觀過錯的程度,《保險法》第十六條將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分為兩個方面:壹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二是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返還保險費。
但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收取保險費,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即使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情況並收取保險費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張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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