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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後批準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此,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同意,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認可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壹般來說,被代理人應當以明示的方式追認,比如直接通過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意思,只要能夠明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但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就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批準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可分為作為(具體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使用默示方式時應是積極的、肯定的,即通過行為人的“行為”可以推斷出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物,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賣被代理人的財物,但事後被代理人接受收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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