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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情感思維有哪些含義?

在法律發現階段,感性思維促使法律人以反思的方式形成直覺判斷;?在法律辯護階段,情感思維使法律人對之前形成的判決進行反思和分析,用情感論據為其辯護,通過贏得受眾的情感認同來促進社會對判決的接受。據此,法律人的情感思維有以下三層含義。

(壹)基於情感做出法律判斷

在法律發現階段,情感思維體現為法律人基於自身情感做出的未經反思的直覺判斷。“律師,尤其是法官...常常發現,其實在大多數情況下,他的決定完全是基於另壹種方式,即直覺地、本能地求助,而不是壹種感覺、實踐的理性、健全的人類理性(gesunder?Menschenverstand).?"Kirschmann甚至認為“在幾乎任何法律領域,在科學討論開始之前,情感已經選擇了答案。”這些判斷得到了當代學者的證實。

胡昌明教授通過對某地四個基層法院1060份盜竊罪刑事判決書的實證分析發現,性別、年齡、學歷、職業、籍貫等社會結構性因素對量刑的輕重有影響。?

社會結構因素導致的量刑差異往往與法官的情緒有關,因為人們總是傾向於認同(主要是喜歡和同情)與自己相似的人。國外許多學者的研究也證實,法官容易同情與自己相似的律師或委托人。在學者們披露實證研究的結論之前,作為被試的法官基本上沒有意識到社會結構因素通過滋生情緒來影響他們的判斷,有些人甚至在看完報告後拒絕承認。

(2)以情感作為論證法律判斷的論據。

在法律辯護階段,法律人可以將情感因素作為論據,對壹項法律判決進行理性辯護。這裏的情感更多的是指他人的感受。在古希臘,基於情感的辯論是法庭辯論中三大最有力的論據之壹。情感可以成為作出法律判決的直接論據,即判決直接由情感推導出來。?更多的時候,情感作為壹種間接的論證,通過成為效用的壹部分,參與到基於結果的論證中。

(3)以情感贏得法律判決的認同。

法律領域有很多“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的例子,因為說服是壹種心理狀態,大多數情況下,情緒認同比理性分析更容易產生說服效果。在實踐中,人們可能會在無意識情緒的基礎上理性地接受壹項法律判決。因此,在法律人的判斷在法律層面得到證明的前提下,了解情緒的生成機制,把握社會共情是爭取社會認同的關鍵。?這在有著近2000年歷史的修辭學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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